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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制售假冒有功人员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 责任编辑: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5-12-02 09:58:19
  •     陕西省质监局、财政厅联合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举报制售假冒有功人员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本报讯  (记者王  梅)日前,陕西省质监局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通过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进一步拓宽质监案件信息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提高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效力,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要求,陕西各级质监行政机关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依据该《办法》,每个案件举报奖励原则不超过20万元。根据该《办法》,依照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一级举报是指举报人直接掌握主要证据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掌握关键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掌握部分未经核实的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等级及奖励额度。属于一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6~8%;属于二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4~5%;属于三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1~3%。对查处后无罚没收入,又属于一、二级举报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800元的奖励。《办法》规定,举报案件的等级确定由各级质监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为确保举报奖励公正判定、举报奖励经费合规发放,《办法》提出,举报奖励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解决。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发放由各级质监行政机关负责,接受上级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此外,《办法》还界定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规定了举报奖励范围、发放程序,申报奖励符合的条件。并列明了将依法追究各级质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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