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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 责任编辑: 来源: 搜狐 2011-07-10 20:07:00
  •   胡森宝

      近年来,随着汽车走进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出现井喷现象,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屡创新高。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最近5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翻了数番,并有持续高速增长的势头。在当前中国社会条件下,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维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它是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主要功能:(一)精神权利物化所产生的物质填补和精神抚慰功能。(二)利益机制主导下的惩罚与引导功能。(三)道德层面下的社会平衡和价值评判功能。

      二、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保护人的精神权利乃世界先进之潮流,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即将进入汽车社会、生活方式步入转型转变、精神生活愈发受人重视的当今,意义非凡,已超越法律研究之范畴。

      (一)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的应有之义。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充分体现出了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应有之义,隐含了我国民事立法对个体权益保护的深度转向,预示着法律文明时代的到来。

      (二)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以人为本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六章用专门的章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明确确立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现了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多元化,体现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理念。

      (三)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将有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管理创新。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实现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多元化,充分保障了受害人个体权利,在我国未来的社会转型与发展中,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三、完善当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交通事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条件及原则。

      当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统一的适用条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统一交通事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原则,既保证不同地域公民公平享有这一特别人身权利,又促使各地法官判案严格适用、限度裁量。

      (二)明确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归属。

      交通事故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则其项目归属至关重要,并与受害人赔偿权利实现密切相关。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归属,保证不同诉讼能力的受害人均能同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机会。

      (三)根据受侵害的人身权利性质区别对待精神损害赔偿。

      因交通事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缘由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死亡,另一种是伤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往往依据过错程度,然后采用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确定个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笔者认为,应根据受侵害的人身权利性质区别对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伤残的,可区分分级;死亡的,则不再分级区分对待,直接适用最高额即可,这也是对生命权的敬重。

      (四)创设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项目,适时提高赔偿限额。

      司法审判中,法院在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列入交强险赔偿项目时,会受困于交强险限额的限制。笔者认为,国家既然已经立法明确了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应创设实现此权利的相应赔偿机制和条件,实践中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与时俱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交强险赔偿限额(特别是其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二是在现行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基础上,创设新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项目,并根据机动车主交通事故的频率有区别地规定为自愿购买或是强制购买。(作者单位系仪征市人民法院马集法庭)(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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